“太恶心了!”“简直是变态!”
6月15日,四川雅安。
一名50岁的阿姨在接受快递、埋头签字时,其身后的20岁快递员脱下来自己的裤子……
【资料图】
阿姨怒而录像,视频中,阿姨质问快递员,为何在她埋头签字时,快递员把他自己的裤子脱了,在她后面侮辱她,还说已向警方报警。
据报道,涉事男子已被警方带走。
对此,网友大呼该男子“恶心”,是“变态”。
【法海说法】
1.不管是谁,碰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都会是恶心、变态!
如果网上所述属实的话,那么男子肯定是构成违法无疑了。
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是猥亵的行为。
猥亵,无论在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没有明确的定义。
不过,从一般人的认知来说,猥亵主要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
2.一旦认定为是猥亵行为,那么男子接下来就要面临着处罚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由此可见,别说是猥亵了,即便是在公共场所公开裸露身体,都可以进行处罚。
不过,如果猥亵的对象不是特殊主体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最多也就拘留10天。
当然,这还只是治安处罚层面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不仅仅如此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
3.这就是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强制猥亵罪有一个前提,就是“强制”。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相当程度的方法。
参照强奸罪的具体认定,这里的“其他方法”一般包括,在被害人熟睡或者酒醉等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进行猥亵的行为。
一旦构成强制猥亵罪,就不仅仅是10天半个月那么简单了,涉及的就是刑事责任的问题。
最低,也需要拘役一个月,而且还会记入档案,为以后留下了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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