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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0]171号)

2023-08-15 17:18:26来源:个人图书馆-大成0088

第一条驿站运营委托协议应将下列情形纳入违约事项:

(一)违反驿站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二)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相关资料图)

(三)在民政部门备案后,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上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

(四)出现特别严重失信情形,被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

第二十七条驿站运营方申请退出或按照运营委托协议约定终止委托运营的,应按以下程序变更运营法人:

(一)驿站运营方将政府无偿提供设施移交设施提供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报备退出情况;

(二)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遴选接续运营方,在明确退出后3个月内完成运营交接工作,及时通知银行办理POS机变更法人账号信息;

(三)接续运营方应于完成运营交接工作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备案手续;

(四)区民政局应在完成运营管理权交接后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备,并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变更驿站运营方法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区民政局要建立驿站运营方退出后建设补贴资金追回机制,领取建设补贴资金的驿站从备案之日运营服务未满三年的,退出时根据运营服务年限按比例追回建设补贴资金。运营服务未满一年的,追回全部建设补贴资金;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追回建设补贴资金的70%;已满两年但未满三年的,追回建设补贴资金的40%;已满三年的不再追回建设补贴资金。

各区民政局要适时调整完善驿站建设补贴资金发放机制,逐步实现驿站建设补贴资金分年按比例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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